AI创作的版权风险与应对
科普创作评论
崔莉
2025-03-14 10:40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已在世界范围内多个领域掀起前所未有的狂欢,国内各大企业纷纷入局。2022年末,ChatGPT的面世宣告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到来。2024年2月,OpenAI推出全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Sora,其能力将是实现AGI(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通用人工智能)的重要里程碑[1]。大众已经意识到,AI和人类在工作能力上的差距正在前所未有地缩小,AI与人类的关系也将发生翻天覆地的改变。
从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举行了三次关于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的对话,重点讨论了AI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潜在影响,特别是AI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如果科普创作者使用AI参与创作,便会涉及上述版权归属、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如AI科普创作的独创性、合理使用界限的把握以及获得授权许可的问题等。研究阐释人工智能时代创作的版权风险与应对策略,也可以为科普作家、出版者等在创作、出版、维权等环节提供借鉴参考。
一、AI创作版权之争愈演愈烈
2024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工智能话题引发热议,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开展“人工智能+”行动[2]。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企业采用率已达15%,市场规模约为14.4万亿元[3]。到2035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有望为全球贡献近90万亿元的经济价值,其中我国将突破30万亿元[4]。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AI版权纠纷数量也随之增多。
早在2017年,微软公司的AI作者“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就已经向大众提出了AI创作引发的版权问题[5];2022年8月,一名游戏设计师使用AI绘图工具Midjourney生成,再经Photoshop润色而来的数字画作《太空歌剧院》(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获奖,又引发了版权争议[6];2022年9月,数字艺术家克里斯·卡什塔诺娃(Kris Kashtanova)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漫画书《黎明的查莉娅》(Zarya of the Dawn)的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该作品包含通过Midjourney的AI技术生成的漫画图像。但随后就遭到美国版权局的审查,并于2023年2月底取消了其中由AI生成的图像的版权,只保留卡什塔诺娃本人创作的文字部分的版权。美国版权局给出的理由是:这不能视为用户使用工具来创作图像,而是以一种不可预测的方式生成图像,用户输入的文本对Midjourney最终生成的图像缺乏足够的控制[7]。2023年初以来,科幻杂志《克拉克世界》(Clarke’s World)被大量AI生成类投稿“淹没”,考虑到此类作品的版权问题,以及大量灌水作品的识别压力,杂志方不得不暂时关闭了投稿入口[8]。2023年1月,盖蒂图片社(Getty Images)以侵犯版权的名义,在伦敦高等法院起诉了Stability AI。盖蒂图片社认为,Stability AI“非法复制并和处理了数百万受版权保护的图像”,以此训练名下的Stable Diffusion。然而,从始至终,Stability AI都没有与图片社对接过[9]。2023年1月,两大科学期刊分别更新了投稿规则:《科学》(Science)禁止在投稿论文中使用ChatGPT生成的文本,而《自然》(Nature)则在更新的投稿规则中表示,只能将包括ChatGPT在内的大语言模型作为一种工具,并在论文的方法部分适当介绍,不能将ChatGPT列为作者[10]。2023年8月初,有报道称谷歌正在与环球音乐集团就AI生成的艺术家旋律和声音进行谈判,双方的目标是开发一种工具,让歌迷能够合法地创建曲目,并向版权所有者付费[11]。
近两年,中国的司法实践出现了AIGC可版权性的案例。2023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我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案件通过多个渠道进行直播,吸引了17万网友观看[12]。该案的原告利用AI绘图模型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各种参数等方式,生成了一张标题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人物图片,并发布在其社交平台上,同时对这张图片添加了水印。被告是一位诗词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文章时,将原告用AI软件创作的人物图片作为文章配图,并且将图片水印截掉。法院认为,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创作的图片由其独立完成,体现了他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最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在百家号平台公开道歉,并向原告赔偿500元。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也裁判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方拥有奥特曼系列形象在我国的独占使用权,被告AI公司上线的网站具有AI绘画功能并以此盈利,原告发现该网站能够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相似的图片,故起诉。与“《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对用户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判断不同,法院判决认为,“奥特曼案”中,被告AI公司生成的照片部分或完全保留了奥特曼形象的独创性表达,侵犯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13]。
上述案件的出现从实践层面要求我们认真审视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所涉的法律保护问题,以回应和解决其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挑战。
二、版权困局:AI科普创作的版权界定困难重重
AI技术的飞跃式发展固然降低了大众的创作门槛,却也向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AI创作”已经在文创、学术、教育等多个领域给全球的从业者带来巨大困扰:当AI如此强大,人类的劳动力价值所剩几何,我们又该怎样予以保护?科普创作包含文、图、影、音等多种形式,在可预见的未来,这些类型的作品都可能遭遇AI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
(一)AI创作的作品是否符合法律“作品”认定标准
AI创作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智力成果”,这关乎AI创作是否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认定问题。
我国新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实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三条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作品的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最后一项从此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由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在一般情况下,单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能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笔者倾向的观点是,AI创作的基本逻辑,仍然是AI算法对人类喜好的概率性猜测,这种“瞎蒙”的本质并不属于真正的创作,这些作品或许更接近于“无意识的概率事件”,而非“有意识的创作结果”。
前文提及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判的首个案例中,法院承认了AIGC的可版权性,这与美国的做法不同。美国版权局与美国国会图书馆于2023年3月发布的《版权登记指南:包含AI生成材料的作品》(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中指出,对于涉及AI的成果,人类主导、机器辅助的产物具有可版权性,相反,主要由机器进行构思与落实的产物则不具有可版权性。因此,美国版权局接连拒绝数个版权登记,例如上文提及的其对《黎明的查莉娅》进行处理的理由正是由此而来。
美国版权局认为版权法仅保护“建立在人类创造力基础”上的“智力劳动的果实”,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AI作品不能登记注册。
(二)AI是不是独立的创作主体
从世界范围看,传统的著作权法的共识是: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但是,对于AI的人格化问题,却需要重新审视。考虑到AI似乎无法被赋予人格化的创作身份,所以AI能否视为独立的创作主体就是首要问题,这引起了世界法学界的大讨论。关于AI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大抵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是著作权归属AI本身。AI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能否像法人一样赋予AI以虚拟人格,使其成为“拟制人”从而具备主体资格?考虑到AI欠缺具备独立参加活动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赋予AI虚拟人格难度大。
第二种说法是著作权归于AI算法开发者。似乎从“出力”的角度来看,开发者是最有资格的,然而也存在着问题:AI模型的开发往往并非一人之力,是多个团队甚至多个研究机构的产物,因此,难以固定所有的权利主体。
第三种说法是著作权归运营者和使用者。这种说法也值得商榷。运营者和使用者没有参与模型的研发工作,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对AI绘图软件可能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更像是占有或使用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作品原始归属模式为:以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为原则,以特殊规定为补充,以合同约定为例外。
AI创作中,有两个环节至关重要,分别是“利用”和“探索”。如果利用太多,就没有创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科普内容的版权应当归属于对该作品生成具有贡献的主体。但如何界定,仍是众说纷纭。未来,随着AI工具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将会面临AI创作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三、AI科普创作版权风险应对
AI技术不仅触及著作权人的利益,也涉及公共利益。对于众多的创作从业者来说,如何规避风险并对其善加利用,或许将是决定整个产业成败的关键。因此,如何实现作者、出版方、被许可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如何确保AI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等,均是著作权法要规制的内容。
在应对AI创作中的版权风险这一问题上,针对不同主体,笔者有以下思考。
(一)立法者:应推进法律、部门规章不断完善
除了技术领域的全力追赶之外,国内其他领域的有识之士也纷纷开始为下一轮的全球性产业升级做准备,其中就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理论界争议得热火朝天,法律因其天然的滞后性也无法给出确定的答案,AI创作的版权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似乎变得无处安放。
令人振奋的是,在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管理和建设方面,中国无疑已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2017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同年起,科技部先后成立了人工智能规划推进办公室、战略咨询委员会和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2019)和《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
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7部门公布。《暂行办法》重申不得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隐私权及其他人格权等问题,但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而且该《暂行办法》并不属于法律,只是部门规章。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者一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需要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确定其具体的法律责任。
2023年10月11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官网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国内首个专门面向生成式AI安全领域的规范意见稿,也是对上述七部门推出的《暂行办法》的支撑。
我国立法者也未雨绸缪,如前文所述,新著作权法一方面修改了对“作品”类型的兜底性规定,若AI创作出真正有价值的内容,这些内容便有得到充分法律保护的可能;另一方面也能将AI创作中那些低门槛、大批量生产出的劣质内容排除在“作品”之外。
当然,上述部门规章等的出台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尚不能完全解决人工智能时代面临的版权困局中的根本性问题。这一过程必然会伴随着阵痛,但谁能率先适应这种阵痛,谁就能在下个时代占据先机。而“适应”的一大标志,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创作者:熟知著作权法,避免侵权
1.提升法律意识,善用“创作巧合”
创作者应牢牢树立法律保护意识,熟悉并掌握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等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只禁止抄袭,不禁止“创作巧合”。因此,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过程中,一定要有别于他人的“表达”,至少要到“神似而形不似”,才能有效避免或降低侵权风险。
2.少体现“利用”AI创作,多体现“探索”AI创作的可能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应当归属于对相关作品生成具有贡献的主体,可能是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用户)。
独创性是非常重要的。人对AI的直接“利用”难以体现创新性,因此,科普创作者应该多关注人对AI使用方式的“探索”,这才是AI创作的创新之所在。很显然,对于其数据库里的海量“训练素材”,外界很难一一确定是否都拥有合法的版权等使用许可。所以,创作者不能只是对AI进行稍加利用,更要体现探索,更多的探索才能体现创新,才可能规避更多的风险。
为明确著作权归属,创作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来细化对AI创作著作权的约定,比如约定著作权归属于付费用户,软件开发者或所有者享有一定的使用权;或者著作权约定归属于软件开发者或者所有者,付费用户享有一定的使用权。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为鼓励创新,会根据作品生成过程中投入的创作程度来判断谁是作者。
3.尽可能办理作品版权登记等证明工作
版权登记的意义在于可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创作者应尽可能办理作品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在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使用《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以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以及交易的顺利完成。
(三)相关创作主体:留好“创新”“探索”等的证据,方便维权
现如今,很多作品被开发主体投资开发,进行产业化落地,一方面要获得版权许可或转让,或采取其他合作方式与科普创作者合作;另一方面要合法使用作品版权。上述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版权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版权侵权等法律纠纷,因此,创作者和作品投资开发者等主体为方便维护自身权益,均需要留好能够体现“创新”“探索”和拥有知识产权等的证据。
中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需要满足“接触”与“实质性相似”两个条件。一是证明侵权人曾经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作品,存在抄袭的客观可能性。希望维权的作者只需证明自己的作品在公开渠道发布,有被AI抓取的可能性即可。二是证明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项比较困难。从举证角度而言,由于目前AI技术发展变化较快,素材选取随机性较强,糅合方法越发具有隐蔽性、模糊性,“抄袭”痕迹也易从技术角度规避,AI对其他作品的抄袭不易证明,该类案件在取证和举证方面仍处于较为困难的局面。
在这场科技变革中,我们既借助AI之力开拓科普创作的崭新天地,又切实守护好创作成果的版权,让科普创作在规范与创新并行的轨道上稳健前行,为大众带来更多高质量、有保障的科普佳作,助力科普事业迈向新的高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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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外媒:谷歌和环球音乐公司正就授权艺术家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旋律及声音进行谈判[EB/OL].(2023-08-09)[2024-11-01].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9893972.html.
[12]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审我国首例“AI文生图”案,原告声称被告非法使用其“AI图片”[EB/OL].(2023-08-28)[2024-11-01].https://ithome.com/0/715/350.htm.
[13] 卫舒恬.专家交锋: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应受到保护?如何保护?[EB/OL].(2024-07-30)[2024-11-01].https://mp.weixin.qq.com/s/wMVnY54FMphrfCElIvw7YA.
通信作者:崔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为重大民商事、刑事案件,科幻产业知识产权等。